公证机关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吗?

 

【问题咨询】

来自广西玉林市的滕先生说,他父亲于2012年表示放弃继承爷爷的遗产,并与其他几个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起到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确认他父亲已放弃继承。他和母亲一致认为父亲放弃继承遗产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公证处所作的上述公证书违法,问他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0条的规定,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玉林市公证处撤销上述公证书?

【齐信解答】

公证本身是一项证明活动,故公证行为本身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论人民法院是否撤销公证书,均不必然影响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基于公证事项所产生的民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其中所说的“争议”是指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对“争议”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公证机关作为被告请求撤销公证或确认公证无效。综上所述,玉林市公证处不是适格的被告,我们建议腾先生以其父亲及他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起诉解决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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