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预期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明确将预期违约规定为一种违约类型。

预期违约是英法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所实行的实际违约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违约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而实际违约则是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届满后的违约。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明示预期违约,又称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又称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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