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陕西麻先生说:他是电力公司职工,一天上午10时许,他拿着水壶到公司一楼开水房接开水,准备回来沏茶。因电热水箱出水开关水阀不好用,当他双手用力转动水阀开关时,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开关水阀拔出来,瞬间,滚烫的开水直接喷到其右眼及面部,被烫伤后右眼低视力为2级,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已构成视力严重受损。事后,公司认为,麻先生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害,但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麻先生问:用人单位能否以“非工作原因”而否定工伤?
【齐信解答】
饮水属于与工作密不可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所谓必要的生理需求,通常应理解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的生活(生理)需求,也是无法回避的、必须需要的,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麻先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为满足必要的生理需求,因饮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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