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赵某以做生意为幌子,先后骗取被害人丁某、孙某、陈某等23人现金及部分财物,并打了借条,共计547.93万元。尔后,赵某将骗得的款物用于赌博、购买彩票等,挥霍一空,无法返还被害人。2012年10月29日,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律问题】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齐信说法】
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向众多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2条,构成集资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现金及财物,用于赌博及购买彩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向大部分被害人之间出具了借据或欠条,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不构成犯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数额较大。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集资诈骗也属于诈骗,但其侵犯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且一般表现为直接骗取资金。
本案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做生意为借口,虽向部分被害人出具有借据或欠条,但实际以借为名骗取同事或朋友多人的资金或财物,用于赌博或购买彩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定诈骗罪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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