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车辆转让完毕,当事人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由于机动车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原车主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占有人,因此也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也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先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实际使用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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