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一厂称:孙某系某服装厂业务员,2012年,孙某受厂方委托向一代理商收取货款,该代理商付给孙某服装款4万元,孙某私自将此款用于个人做生意。后来,厂方向孙某追要货款,孙某于2013年2月还给厂方1.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余下2.4元至今未还。该厂想问:孙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齐信解答】
有人说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有的人认为是挪用资金罪,产生这两个观点的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看似相同实则有别的特征。比较《刑法》第271、272条可见,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本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二、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具有不归还的意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具有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三、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有资金,也包括其他财物;后者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从本案看,孙某的主观意图是很明确的,孙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应当知道将一笔巨额资金据为已有、永不归还是不可能的,再联系其作案前后经过,不难发现,他只是想提取这笔钱,在未被单位迫问发觉的一段时间用来做生意,赚了钱再还,只是后来因生意亏本,想还而还不上。我们不能因为孙某还不上这笔钱,而武断认定其据为已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如孙某是主观上想还,而客观上不能归还,对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