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建筑工程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承包人A公司承接B公司的某大饭店工程。2012年6月4日,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接管该工程并投入使用。5个月后,饭店主楼客房部一楼非承重墙局部开始出现裂缝。经检测认定,该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压缩变形和湿陷下沉引起的。A、B公司就质量责任承担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齐信说法】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知,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而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对发包人已使用的工程部分不再承担质量责任,但承包人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仍然要承担质量责任。本案中,系争工程经鉴定,确认地基基础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承包人仍应就地基基础部分承担修复责任,不得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为由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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