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中以优惠价购得的房屋能否继承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逐步在全国开展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宅商品化。其中一个重要步骤就是将城镇公有住房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和规定补贴出售给公民个人。同时,为了鼓励个人买房,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补贴办法,如工龄折扣和一次性付款优惠等,使公民以比市场的商品房价格低得多的优惠价购得原属于公有的房屋,取得该住房的产权。这种以优惠价购得的房屋产权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主要是在1994年7月18日前,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务院住房制度领导小组1991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以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有“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XX元,售房单位XXXX,产权比例为XX(个人);XX(单位)。”通常这类产权的产权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的权利,其处分权、收益权受到一定限制。那么,这类房屋产权能否继承呢?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之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5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售房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按政府、单位、个人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到法律保护;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出租。”这就说明,个人按照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虽属有限产权(部分产权),但是却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第二种情形,是在1994年7月18日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产别为“私产”,注记有“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XX元”。现在绝大多数房改房都是这一类型的产权。这种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在上市出售时,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由于《决定》明确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因此,完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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