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外籍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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