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陆某与黄某是广西永福县一初一同舍同学,2013年3月6日,黄某换了新铺盖,陆某想与黄某同铺,黄某不同意,陆某心有怨气。临近晚上熄灯前,黄某向陆某借用小剪刀,陆某不情愿答应等自己用完后再给他,宿舍熄灯后,摸黑将剪刀想丢向黄某被子上,剪刀未曾折叠,不料却砸中黄某头部,当即导致黄某头部出血,后经医师诊断右眼巩膜穿通伤,经过20天治疗花去3万余元。黄某监护人问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陆某进行损害赔偿?
【齐信解答】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然而此处侵权人陆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据此,陆某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由其监护人即陆某的父母来承担。
听取我们的法律意见后,黄某将陆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陆某父母支付黄某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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