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今年3月,李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支付了5万元定金。协议约定,双方将于2019年4月2日签署正式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若李某未在约定日期之前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李某自动放弃认购。此时某房产开发公司有权将房屋转售他人,定金不予退还。协议期内,如果某房产开发公司无法提供房产,则视为违约。某房产开发公司如取消认购,应双倍返还定金。2019年4月2日,李某来到某房产开发公司签合同。此时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人多为由推拖,双方将日期更改为2019年5月10日。后李某如期来签合同,而售楼人员说李某认购的套房已被他人购买,要李某另选一套,李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要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或退还定金。但对方坚持不退钱,也不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李某遂将某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齐信解答】
我们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虽然开发商的行为不属于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情形,但是其借口拖延签约时间又私自将李某预选房屋卖与他人,此种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认购协议的约定,并导致买卖合同不可能再签订,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
签订协议后李某支付了定金,根据“定金罚则”即《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