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某包装公司称:许某是某包装公司的职工,其工作时间是早8点到晚8点。2013年3月29日晚7点20分左右,提早做完了活的许某骑上摩托车,准备提前下班去超市购物。许某骑车快到某超市附近时,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受重伤。随后,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之后,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该包装公司盖章确认的申请书,认定许某为工伤。某包装公司问:他们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人社局,请求撤销人社局对许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齐信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早退逛超市是否属下班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处必须是“上下班途中”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是否应该包含早退下班的情形? 我们认为只要没有改变下班的合理路线仍然属于此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提前下班是违反了单位的规定,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该行为的性质仍然是下班,因此,许某早退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仍构成工伤,所以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正确,包装公司不能提起撤销工伤认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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