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山西的闫先生说:今年4月26日,他在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一盒价格270元的“利可塔芝士”。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1年4月25日,保质期至2013年4月25日。他购买该商品后发现已超过保质期,没有食用。6月11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270元,赔偿十倍货款2700元。超市表示,他购买的“利可塔芝士”确实是自己出售的,因为超市刚开张,工作上存在疏失,贴错了标签,愿意退还270元。但是他购买的食品过期才一天,而且他之前在法院有多起针对超市的相关诉讼,因此,他并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而是以此盈利的职业打假人。因此,超市拒绝给他十倍赔偿,阎先生想问:超市的理由是否成立?
【齐信解答】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首先,法律规定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具有主观过错。超市作为专业经营的企业法人,应当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超市以新店开张不久、工作上存在疏失为由,为自己销售过期食品开脱责任,其辩解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其次,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基本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和打假行为,即使阎某存在职业打假的动机和行为,只要他没有将所购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
因此,超市应当对阎某进行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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