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复[2006]13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后 债权人持原公证书申办执行证书能否出证的请示》(川司法[2005]6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批复如下:
债权人将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受让人持原公证书、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人同意转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此复。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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