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医院手术后患慢性炎症,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为了医治术后的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6月25日,双方协商,医院垫付了医疗费91345元。此后,李某又到外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90275.36元。2012年11月20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用8万元。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医院承担原告李某经济损失90275元的70%,价款63192元。判决生效后,医院认为法院没有对医院此前垫付的9万余元进行认定是错误的,2013年4月15日遂向二审法院起诉。
【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没有对医院垫付的医药费进行认定是否违法?
【齐信说法】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在审理中亦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提起反诉,用于抵消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有提起的条件,只能在第一审程序的诉讼开始后,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提出,并且与原告的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并交纳诉讼费用。
结合该案,对于医院垫付的2011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医院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起反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一、二审法院均不能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以原告起诉范围为限。原审中,李某的起诉范围是2011年6月25日以后的医疗费用,对于2011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医院未提起如何处分的反诉请求,原审对此不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医院已垫付的2011年6月25日以前的医疗费用责任承担问题,因其可另行起诉解决,故再审亦不予审理,遂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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