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前同居期间所得能否被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咨询】

海南的汪女士说: 1991年,其与张某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女张琳琳,2001年张某与汪女士离婚。2003年3月,二人感情复合,汪女士又携女儿与张某同居,并于2007年1月1日办理了复婚手续。2013年5月,张某因车祸身亡没有留下遗嘱,张某的父母、王女士及他们的女儿成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生前购买的房屋共有6处,其中多处系于2003年至2006年之间购买。此外,张某还拥有四家公司的股权、名下银行存款达380余万,另有基金股票及商业保险、其他债权等若干。现四人就遗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张某父母将其汪女士及其女儿诉至人民法院。双方对于张某的财产数量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30日张、汪二人同居期间,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张、汪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争议。汪女士想问:复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齐信解答】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复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要弄清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1.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符合婚姻登记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对于相同当事人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又办理了复婚登记的情形能否视为补办登记,从而使其复婚登记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并未明文规定。

根据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只要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并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变相承认了在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事实婚姻的效力。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合法权益。将事实婚姻的效力确认到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而非溯及到双方同居时起,避免了将尚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双方认定为合法婚姻现象的发生。

2. 复婚登记的效力溯及

本案中,张某与汪女士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办理的复婚登记手续,而不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出发,从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登记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弥补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公示程序的形式欠缺。因此,判断婚姻关系的成立,主要看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何种类型的结婚登记仅仅是程序要件,对实际影响不大。换言之,只要是在办理登记手续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就应该认定婚姻关系的效力就溯及到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

因此,张、汪二人复婚的婚姻关系效力溯及至2003年3月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2003年3月至2006年二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予以继承。

综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同居一段时间再复婚的,只要同居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期间所得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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