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服役条例》对军官的退出现役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军官达到平时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
第三十五条、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
(四)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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