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建立公益性公墓必须由该村村委会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经所属辖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面向村民以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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