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重庆的杨先生说:自2005年1月至2013年1月,其在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公司也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2013年2月,杨先生工作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被关闭。2013年3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杨先生办理了退保。同年4月15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杨先生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体检拍片,因发现疑似尘肺病征而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贰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杨先生患煤工尘肺贰期,属工伤。2013年5月27日,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认定杨先生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但2013年6月,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县社会保险局申请杨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杨先生想问:社会保障局是否应当给他工伤保险待遇?
【齐信解答】
关于职工因企业关闭而退保,但退保后短期内发现已罹患职业病的情形,法律未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对此,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社保部门办理退保的行为将导致社会保险协议效力消灭,故社保部门不应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相关补助补贴费用。但此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原因如下:
1. 价值追求上的原因
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其基本价值追求是人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现。这与商业保险以经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价值追求,根本不同。就工伤保险而言,更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立法目的。因此,在工伤保险纠纷的评判中,不宜参照商业保险对保险协议效力的判断,而应当以成病时间与参保时间的一致性为标准,方能合理保证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若以商业保险标准不支持杨先生的诉求,那么,杨先生将实际地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体制之外——从今以后都无法因罹患煤工尘肺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其参保的意义何在?
2、 具体情境上的原因
根据病理学常识可知,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而煤工尘肺病是我国法定的十二种尘肺病之一,属于煤工职业病范畴。由于其确诊时间通常为煤工退休离职或暂停就业时的专门体检,故无法期待确诊时间与成病时间高度一致。即不能以确诊时间认定成病时间,而应当根据医学常识,认定其成病时间。具体到本案,杨先生在煤矿被关闭后非常短的时间内到县疾病控制中心进行体检拍片发现疑似尘肺,后被确诊为尘肺贰期。显然,其不可能在短暂的时间内罹患尘肺,并发展为该病二期。因此,可以认定杨先生系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得病,社保局应当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工伤保险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立法目的,因此,不宜参照商业保险中的退保时间对工伤保险协议效力进行判断,而应以成病时间与参保时间的一致性为标准。职工因企业关闭而退保,但退保后短期内发现已经罹患职业病的,社保部门仍应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故,杨先生可要求社保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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