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可知: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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