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就一定无缺陷吗?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7日上午,时某等四人在王某开办的小卖部打麻将。约10点钟,时某的女儿哭闹着向其要果冻吃,时某遂向王某购买果冻一包。时某递给其女儿,其女儿随即掏出一个拿在手中边撕开包装边吃,并到附近沙堆旁玩耍。时间不长,门口有人喊时某,说其女儿吃果冻噎住了。时某急忙从小卖部出来抱住女儿,发现其脸色发青,口中向外流水,瞪着眼睛,便用手指从女儿口中往外掏,但不起作用。时某遂向对面卫生所医生求救,医生建议尽快送卫生院抢救。在时某将其女儿送往卫生院救治的途中,时某的女儿死亡。

另查明,王某小卖部卖给时某的果冻每包重120克,八粒装,每粒重15克,直径4.6厘米,其包装背面左下侧印制有黄底红字的警示标志,内容为“注意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字体高度约为3毫米。

【法律问题】

本案果冻的生产厂家有无责任?

【齐信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意味着不存在缺陷,生产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1. 符合国家标准是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必然是存在缺陷的产品,而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未必是不存在缺陷的产品。本案中,果冻生产厂家生产的果冻虽然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要求,但作为一种以儿童为主要对象的食品,没有在其包装上明确具体的食用方法,对儿童这个特殊群体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故不能肯定其是不存在缺陷的产品。

2. 产品缺陷有两个判断标准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者有密切关系,但不能完全等同。产品缺陷的内容要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容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肯定是有缺陷的产品,但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一定是没有缺陷的产品。如果产品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造成了消费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却因为它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便可免除产品责任,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与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本案涉案果冻虽然在其包装背面左下侧印制有黄底红字的警示标志,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是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告知消费者正确的食用方法,该警示标志仍然未能消除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综上,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使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也不意味着没有缺陷,生产者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时某对于其女儿有监护义务,但其疏于管理,放任其独自玩耍,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时某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对其女儿因食用果冻致死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