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重庆的汪先生说:2012年5月5日,其与同村5组村民贺某签订购房协议,将其所有的位于五星村6组的房屋一套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贺某。协议签订当日,贺某付清了购房款。同年10月13日,贺某向当地财政所缴纳购房的契税300元。同年11月2日,汪先生将房屋交付给贺某使用。随后,双方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同年12月31日,该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汪先生发出《不予审理通知单》,认为汪先生与贺某不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汪先生想问:国土局的做法正确吗?
【齐信解答】
本案的关键在于同村不同组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的职能和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职能。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是否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是否具有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经营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职能,是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识别标准是是否对农村土地享有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存在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和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所有三种情形,即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三级所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
同村不同组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判断 通常情况下,根据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某一村的农村土地要么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要么属于村民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此时,判断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认定该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内并存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不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即某一村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存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组织形式并存时,如某一村的农村集体土地共10000亩,下设6个村民小组,各组范围内的土地均为1000亩。各村民小组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位于该小组范围内的1000亩土地享有所有权,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余的4000亩土地享有所有权,此时同村不同组的村民虽分属村内并存的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但同时又属于同一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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