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该如何认定?

 

【问题咨询】

安徽的江女士说:其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李某迷恋上网并经常夜不归宿。一日,她通过李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李某和一女子有婚外恋行为,江女士就将这些QQ聊天记录复制并保存到电脑里。不久,江女士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交李某和该女子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用以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李某对和该女子的QQ聊天记录和手机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江女士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该证据无效。江女士想问:她的提供的材料算证据吗?如果是证据,该证据的证明力有多大?

【齐信解答】

本案中,对江女士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存在争议,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不具有合法性,即无证据能力,更谈不上证明力。因此,不能用于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李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李某有婚外情。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虽然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的,但当夫妻间的隐私权和配偶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配偶知情权。因此,其证据能力是不能否定的,但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可以证明李某具有婚外情。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证据能力,又称作证据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而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故其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中,李某对江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该证据是侵犯其隐私权的方式获取而否认其合法性,进而要求对该证据予以排除,那么,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婚姻法》第四条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较小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3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江女士同时向法院提供其与该陌生女子的通话记录,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综上,本案中江女士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李某有婚外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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