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如何界定

 

【问题咨询】

山东的殷先生说:其弟弟在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间,伙同刘某等3人携带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先后将县城郊区附近安置在线杆上的变压器中的铜线圈盗走,并卖给他人。三年间他们先后盗走变压器14台、电缆线150米,价值人民币近15万元。该案在2013年5月案发,三人现被拘留在派出所。殷先生想问:他们构成什么罪?

【齐信解答】

对殷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盗变压器大多数为移动、联通正在使用当中的变压器,殷某等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当地生产、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应当定性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殷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虽然殷某等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

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而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根本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应当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虑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程度、后果等来综合判断。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通常来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般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还要结合电力设备设置的位置、影响范围、危害结果来综合判断。这里所称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本案中,殷某等人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首先,变压器设置在偏僻的野外,一般不会危及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次,变压器架设在空中,如果被盗,一般人都能发觉,不会造成触电事故。虽然殷某等盗窃了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电力设备,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应认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认定盗窃罪。

二、 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由于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交叉关系,盗窃变压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必然定破坏电力设备罪。盗割电线的行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如果同时具备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构成想象竞合,根据重罪优于轻罪,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该案从以上两方面分析定盗窃罪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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