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西安的孙先生说:2013年3月,其在某网站浏览文章时发现该网站有篇描述其自身的文章。但该文所报道的事实不仅直指其本人,而且使用了他的真实姓名,且文章内容虚假,存在指向性的细节描写和有较多不实报道。孙先生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想将网站经营公司告上法庭。孙先生想问:网络公司是否侵犯其名誉权,该提出何种诉讼请求?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进行了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网站刊登的文章使用了孙先生的真实姓名,且存在指向性的细节描写和不实报道,文章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性质。该文在网络媒体上刊登,具有损害原告人格尊严和社会评价的实质与广度。且该网站未查明事实或有意贬低,在主观上有过错。故,该网站的做法侵害了孙先生的名誉权。
至于具体请求,孙先生可以要求网站立即删除在其经营的媒体上刊登的侵犯其名誉权的文章,且在其发布侵权文章的媒体上刊登案件事实的更正声明和致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网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