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北京的张先生说:2002年,他们村委会将一块近20平方米的土地交予他们夫妇使用,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当年,他们在该地建房4间用于经营商店。2010年,又建房屋5间半,同样用于商业经营,共占地约40平方米。在2012年12月,其村民委员会认为,当年是把土地出租给他们夫妇的,双方是土地租赁关系。而张某夫妇却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双方就该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2013年1月,该村村委会将其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他们退还使用的土地。张先生想问:他们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齐信解答】
张先生与村委会的纠纷是关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对于该争议有前置程序,不能直接提交人民法院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由人民政府处理。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案中,村委会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裁定驳回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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