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5月,赵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了张某所有的一套住房。后经当事人赵某和张某申请,房管局以房屋发生买卖转移登记为由,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向赵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并收回了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此房屋买卖中,张某并未与赵某实际接触,是由张某的儿子作为张某代理人与赵某完成的,授权委托手续是委托公证书。此后不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该房屋系被其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了房产证并伪造了委托公证书后偷卖给赵某的,要求法院撤销依据伪造委托公证书办理的赵某的房产证。
【法律问题】
虚假材料过户,房产证能否撤销?
【齐信说法】
购买房屋等不动产,不仅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且应提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登记材料。如果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就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办法》第11条第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因此,当事人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否则可能导致主要事实错误、登记被撤销。
本案中,张某之子和赵某所提交材料中的公证文书系伪造,属虚假材料。因此,张某可申请撤销赵某依据伪造委托公证书办理的的房产证。如果赵某没有责任,可向张某之子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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