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4月,某建筑装修公司因承揽某医院1类洁净手术室施工工程,向甲公司采购洁净空调系统设备。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空调设备的具体型号、规格、数量以及价格,并约定该空调设备用于北京某医院手术室,但未明确手术室的级别。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空调运至北京某医院,并进行了安装调试。2013年5月,该医院安装了上述洁净空调设备的手术室未通过国家1类手术室检测。据此,建筑装修公司拒绝给付甲公司货款。甲公司遂将该建筑装修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货款。而该建筑装修公司以甲公司所卖空调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致使其合同不能无法实现为由提起反诉,要求退货。
【法律问题】
买错空调谁担责?
【齐信说法】
一般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通常只需保证所售货物满足该货物的通常用途即可。如买方所购产品需用于特殊目的,买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主动告知卖方这一特殊用途,以便卖方在出售货物时充分了解其在同意出售该货物用于特殊用途时其所应当承担的产品担保责任。如买方未予以告知,卖方则只对所售货物承担一般质量担保责任,买方则需要对自己的错误选择自行“埋单”。因此,买方在选购特殊用途商品时,应主动了解相关产品信息并告知卖方该特殊购买用途。同时,双方最好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相应特殊用途的质量标准及要求,事先明确双方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仅约定用于医院手术室,但未约定手术室的具体级别要求。而通常情况下,买卖标的物的型号、标准、样式等由买方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确定,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即可。建筑装修公司在采购空调前,明知所购洁净空调产品将用于一级洁净手术室,但却不了解,也未主动了解国家相关建设规范要求,而且也未告知对方其购买用途,因此其应自行承担因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应驳回了某建筑装修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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