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北京的张先生说:他于2013年1月收到他人发放的药品宣传单和金卡一张,宣传材料中载明所宣传的产品对降低血糖具有较好效果。其通过宣传资料上的电话找到了某药房咨询购买,药房工作人员介绍所宣传产品对降血糖有很好疗效。张先生看到产品外包装上写有 “适应人群为血糖偏高人群”、“绿色食疗、无毒祛病”,而且还有批准文号,张先生便为自己和亲友买了好多盒,共花费15000元。后张先生经有关部门得知,其所购买的产品并非药品。张先生想问:他能否将药店起诉到法院并要求双倍赔偿。
【齐信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进行虚假、扩大宣传或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客观上足以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其商品的,即构成对消费者的合同欺诈。在日常生活中,不法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方式多种多样,其通过在商品说明书、标签、标示、商品外包装,宣传册上、或者通过广告、店堂告示,店员现场介绍对商品的原产地、原材料、成份、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选择其商品,如夸大商品的功效;在非名牌商品上使用“中国名牌”标示;未经科学检测或相关部门确认,即宣传其商品具有某种特殊效果或者适用于某类特殊人群等。这些行为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规定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
本案中,药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并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法定惩罚性条款的合同责任。故,本案张先生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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