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北京的张先生说:其是个积攒发票的爱好者,并且在业务过程中常会收到各类发票,几年下来共积攒了发票近百张。2013年5月,其在与网友的聊天中得知对方需要发票,就想把自己所有不用的发票卖给这位网友。于是双方约定了价钱和交易的时间地点,刚卖完发票却被民警逮了个正着。后张先生被检察机关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起诉,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先生想问:检察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齐信解答】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里面,对非法出售发票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必须惩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0条将本罪的追诉标准定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故张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出售发票罪。
我国《刑法》第209条对非法出售发票罪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挣到了钱,挣了多少钱,只要其具备营利的主观目的,有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客观行为,数量上符合五十张以上的追诉标准,就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营利的具体数额只是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并不影响定罪。
故,检察院的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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