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2013年4月,某有限公司咨询说:他们通过快递往天津发送了三件机器设备,但到天津后发现少了一套设备。与快递公司协商后,快递公司只赔付运费。公司想问:其损失该如何赔偿?
【齐信解答】
该纠纷涉及到快递物品丢失后损失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所适用的法律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9条规定:“...第45条第2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邮政法》第45条第2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快递公司赔偿的范围应是其违约或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运费。故,快递公司的说法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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