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前妻生有一独女李某,其前妻去世后,他又与张女士再婚,后又生有三个子女。李某从小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李某早年去世。前不久,张女士也因病逝世。张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小儿子家,由他赡养。她的另两个亲生子女经常去看望她,并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张女士去世后,其亲生子女要求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小宋是李某的儿子,他认为,张女士的遗产中有自己母亲的份额,所以,加入到诉讼中,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
【法律问题】
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齐信说法】
本案中,关于小宋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宋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宋的母亲李某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宋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宋的母亲李某从小由张女士抚养,虽是张女士的继女,但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宋可以代位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
在遗产继承时,只有发生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4种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李某虽然没有对张女士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行为,也就没有丧失继承权,因而,小宋依然享有代位继承权。
张女士在死后留有遗产,但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张女士生前一直由小儿子抚养,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张女士的另外两个子女也常去看望老人,并为老人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所以,他们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没有小儿子尽的赡养义务多且全面。小宋的母亲早年死亡,对张女士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小宋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母亲可以继承的份额。因此,就本案而言张女士的小儿子应得到遗产的大部分,尽了较少义务的子女可分与与其所进义务相当的遗产,小宋所得应是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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