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北京的庞先生说:2013年2月4日,天降大雪,其在自家楼下等待搭乘公交车去上班,但是多辆该路公交车到站后都未停车。其见雪仍然很大,当日就没有去公司上班。由此,他被扣工资100元。庞先生认为此损失系公交公司拒载造成,找公交公司赔偿,公交公司称,雪天搭载乘客较多,以致车厢满员,出于交通安全和实际承载能力的考虑没有停车。庞先生想问:他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齐信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公交车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后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公交车应该依路线设计行车,并于固定的停靠站停车卸载搭载乘客。本案中,该公交车已经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强制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换言之,是指对对方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而非意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由此可见,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被设定了强制缔约义务。由于承运人往往具有独占地位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旅客和托运人除了这些承运人之外无法找到别的合适的合同当事人,若不强制其缔约会导致整个社会秩序的紊乱和影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本案中,公交公司的理由中称,雪天搭载乘客较多,以致车厢满员,出于交通安全和实际承载能力的考虑遂没有停车,这与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相悖。公交车应该停车载客接受要约,由乘客自愿选择是否搭载,乘客可以不上车收回自己的要约,但是公交车绝对不能不予承诺。所以,本案中的拒载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
可是,在公交公司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后,庞先生被单位扣发的100元工资是否应该由公交公司来承担?如果公交公司必须承担,又要承担多少呢?首先,拒载行为系公交公司故意破坏缔约关系,实施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予以赔偿;其次,庞先生的确失去了“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也即与单位订立劳务合同的机会;再次,丧失这个机会造成的利益损失数额是可以确定的。据此,公交公司必须担负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分析此案案情,庞某的损失不应完全归因于公交车的拒载行为,因为庞某本身采取补救措施不力,存在着一定的过错,其本可以选择搭乘其他车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损失,所以庞某对损失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公交公司应该承担庞洗生的大部分误工损失,庞先生自身也要承担小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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