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2日上午,万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某立交桥下内侧辅道路口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致李某某死亡。交通管理支队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事故证明载明:除查明上述情况外,已无法查明万某所驾汽车与李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各在什么交通信号下进入路口,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现双方因该如何划分责任及如何赔偿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不能确定双方责任,责任该如何分担?
【齐信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事故双方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的依据。在交通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责任该如何分担呢?
首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规定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应用,即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责,并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机动车方对受害人是否故意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除非万先生能举证证明李某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且在能举出证据证明李某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能有证据证明其为避免交通事故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有效的处置措施,否则应对该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地位显然是不对等的,非机动车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处于相对优势的机动车方就应该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这也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在辅道和遇路口时均应减速慢行,且应该在限速路段严格限速慢行。如果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记录显示,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减速慢行的话,我们可以推断,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是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
故,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万先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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