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重复投保应该如何受偿?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5日,吴某驾驶汽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在诉讼过程中,吴某向法院提交了不同保险公司的两份交强险保单。其中一保险公司提出,因为吴某购买其的交强险在后,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交强险重复投保应该如何受偿?

【齐信说法】

吴某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这在法律上构成重复保险。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因此从法律上讲,该两份保单均为有效。那么对于均有效力的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受偿?

我们认为,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强制责任保险,其适用原则为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被保险人不能通过重复投保交强险来获取利益。同时,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对于机动车驾驶员而言只是基本保障,对于超过基本保障的部分驾驶员应该同时投保商业险来实现,而不是通过重复投保交强险来实现。因此,即使重复投保,两份保单所获取的最高额赔偿也只能按照122000元来计算。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两家保险公司进行平均分摊。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起期在前的保险有效,在后的保险应当解除,保险公司应全额退保费。理由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规定,保险公司应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投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并规定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该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是保险行业协会的内部规定,只能约束保险公司,而对外是没有效力的。

故,本案的两个保险公司如无特别约定应当责任均摊,投保人不能因多投保险而获益。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