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8日)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理解适用问题的请示》(豫建法监[2003]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委托设计是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请示中涉及的案例,建设单位委托了原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与加固设计是否适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没有直接关系。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设计企业等单位对加固设计费用问题存在分歧,属于一般的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作出鉴定,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
三、请示涉及的案例中,原设计企业所估算的加固费用和人民法院委托单位所估算的加固费用相差十分悬殊。请你厅调查原因,并将结果告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质量安全司。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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