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里所讲的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人民代表的投票权。公民在投票选举人民代表时需知:
第一,公民在投票前应按选区确认具有选民资格。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应从选民名单中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没有上选民名单的,可以要求补登 记。选民名单应该在选举之日前20天公布。
第二,每一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投票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选民是文盲或者因残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投票。
第三,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四,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三分之一 或者一倍。
第五,选民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必须有原选区内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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