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人身自由,首先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司法机关决定不得受到限制或剥夺,也就是说,没有司法机关的批准或决定,公民不能被拘留、逮捕、拘禁、关押、审问。
我国《宪法》第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 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人身不被非法搜查,也是人身自由权的重要内容。《宪法》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人公民的住宅。”非法进人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身体以及随身包袋都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刑法规定了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等罪名。婚姻自由也属于人身自由,法律规定暴力干涉婚姻罪,就是为了保护公民这方面的自由。通信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也属于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査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刑法还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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