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西安的刘女士说:2012年,她经人介绍准备跟刘女士结婚,婚前双方决定先到某市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二人来到医院后按照该市医院提供的空白表格各自逐一填写了相关内容。一个星期后,两人到医院拿到体检结果,刘女士的体检结果显示一切正常,而刘女士的体检结果显示其患有严重的传染病不能结婚,双方因此最终分手。刘女士心有不甘,在其他几家医院复查均显示其身体健康没有疾病。几经波折发现刘女士最初的那家体检医院违反医疗程序才导致结果严重错误。刘女士想问:她该如何向医院主张赔偿?
【齐信解答】
刘女士去医院婚检,这与婚检医院之间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因结果严重错误,也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婚检医院不仅要返还、赔偿刘女士支付的检查费和复查费,也应该赔偿因出具错误的检查报告给刘女士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
首先,刘女士与婚检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是指以医疗服务为目的,在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医疗服务合同属于非典型性合同,它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需经过邀约和承诺,即患者提出要求医疗的要约,医务人员接受要求即承诺,医疗合同便得以成立。本案,刘女士可向医院提出要求体检的请求和缴纳相应的费用,医院在接收刘女士的费用的时候该医疗服务合同即以成立。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的主要义务是运用医疗技术、遵循医疗常规为患者诊断和治疗。这就决定了医疗机构或医师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医师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履行是指医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付出一定的努力,尽到对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医疗过失是医方承担医疗责任的核心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过失,属于过错的一种。具体判断医方有无过失,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要求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因此,医师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从而致他人身体或健康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本案,原告人刘女士可以以医院存在过失为由主张医方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侵权法理论,只要存在主观又过错、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及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即只要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的对象是人身权,它包括了命权、身体健康权和其他人格权,应当属绝对权的范畴。依侵权行法理论,医疗损害行为属一种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应归于侵权领域。本案中,医院的错误检验结果侵害了刘女士的人身权,而该检验结果与刘女士财产及精神上的损失是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因此,医方的行为已经对刘女士构成了侵权。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医方侵害了刘某的人身权,刘女士有权要求体检医院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责任。因为没有具体的参考标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可以结合患者的受损害程度、医方的过错程度及患者居所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最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体检医院之间是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发生法律上的责任竞合,原告可择一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可以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侵权法律纠纷进行诉讼,如选择侵权法律关系进行诉讼不仅可以要求婚检医院承担体检费用及复查费用,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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