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受伤谁补偿?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4日上午,徐某帮何某锤打榨油机中心轴时,一铁屑飞起击伤徐某左眼。当日徐某到当地村卫生室治疗,一个星期后,花去医药费128元,但伤情不见好转。徐某于2012年7月3日到该市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徐某左眼有一金属异物,次日手术取出左眼球内金属异物(铁屑)约1cm,经住院治愈后于2012年7月21日出院,花去住院医疗费等计3276.70元。2012年10月14日徐某对其左眼进行了法医鉴定,经鉴定左眼已形成外伤性白内障,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8级。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在村委会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徐某诉至该市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

帮工受伤谁补偿?

【齐信说法】

本案的处理涉及公民帮工、换工中的风险责任。公民帮工、换工的风险责任是指被帮工人对于在帮工或换工活动中的帮工人,由于意外事故或者帮工人自己的一般过失行为,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必须承担的无过错的适当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的民事责任。确认公民帮工、换工中的风险责任,是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调整公民之间平等、互助合作关系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客观需要。

公民帮工、换工中风险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五个要件:

第一,帮工、换工协作关系的成立。协作关系的成立是构成帮工、换工风险责任的基础。帮工、换工的形式多种多样。帮工,可以是单纯提供劳务,也可以附带工具、设备并同时提供劳务。换工,从劳务量的价值是否相等,可分为对等的换工和不对等的换工;从换工的内容上看,可分为同类换工或不同类的换工。帮工、换工关系的形成方式有两种:一是特定的要约承诺方式。二是非预先协议式,即他方主动去帮工,受益人事先既没有向特定的帮工人求工,也未对帮工人予以谢绝的方式。

第二,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构成风险责任的前提。损害事实应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间接损失应仅限于人身损害 所引起的误工损失,不宜包括其他间接损失。对于因帮工人有一般过失所引起的损失,风险责任的构成,应以重大损害事实的发生为要件,不应包括轻微的损害。

第三,受益人无过错。损害事实的发生,应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或者帮工人(受害人)自己的一般过失。如果 受益人具有过错,则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能构成该种风险责任。

第四,损害事实与权益的相关性。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活动应是帮工人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这是一个决定性的要件。是否具有与被帮工人权益的相关性,是否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要以帮工人正在为受益人进行帮工为根本标志。尚未开始帮工,或者帮工中去办个人私事,或者帮工终了,或者帮工中被第三人违法侵权行为侵害,均不具备间接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关性,因而不构成这种风险责任。

第五,无直接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如果有第三人负有直接义务承担全部风险,帮工、换工的受益人自然免除了补偿或帮助责任。

就本案来看,徐某受何某要约帮其锤打榨油机中心轴,双方存在帮工或换工的协作关系,在锤打过程中,一铁屑飞起击伤徐某左眼,虽何某无过错,但徐某左眼受伤与何某享受权益的相关性是显见的,在没有第三人承担全部风险责任的前提下,作为受益人的何某应该承担责任。正因为帮工、换工中风险责任所具有的这些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在处理这类民事纠纷应把握几个原则:

一是平等协商原则。因为帮工、换工的双方有协议的基础,有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和有利条件,所以贯彻平等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是必须的,也是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贯彻平等协商的原则有利于妥善、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也有利于避免讼累。

二是适当补偿原则。在帮工、换工风险责任中,受益人是无过错的。适当补偿原则应该成为确定受益人承担风险责任范围的基本准则。这种经济补偿或帮助,只能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程度的部分损失。同时,还要根据对方的损害情况、发生困难的程度和负担能力,以及公平的要求予以确定。尤其是受益人承担责任不能超过其负担能力的极限,应保留必要的生产、生活所需部分。

三是经济状况对比原则。帮工、换工中风险责任是一种民事财产责任,那么履行义务应该以双方的经济条件作为基础。在受益人经济条件好,而帮工人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受益人就应多承担一些损失;在双方经济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损失可以由双方适当均摊;在受益人经济条件不好,帮工人经济条件好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少负担一些损失。受益人确无负担能力的,也可以改由其他方式对受害的帮工人予以救济,或者由帮工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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