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安徽的何女士说:她今年47岁,自1986年参加工作起就一直在商场工作。2009年2月8日,商场“买断”工龄,与其解除了固定期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何女士仍供职于商场,商场自2009年2月起,每年跟她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签了几次固定期合同之后,2012年3月1日,商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何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何女士本以为签了无固定期合同就会在单位干到退休,不料近日商场通知何女士,由于商场要注销,必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何女士想问:单位做法合理吗?
【齐信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款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已经就何女士2007年2月8日以前的工龄支付了补偿,虽然何女士所在的单位并没有变更,但应视同在新单位工作,工龄不应再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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