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拒绝支付差价款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大街一带进行拆迁工作。刘某所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全部由刘某一家自行居住。经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协商,双方就刘某所有的房屋的拆迁事宜决定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并订立了产权调换协议。协议规定,某房地产公司为刘某提供两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作为产权调换。在房地产公司偿还刘某的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内,刘某应当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差价款每平方米人民币1450元,房地产公司与刘某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的部分,由刘某按照市场价格结合成新支付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还应当支付给刘某房屋附属物的补偿费。协议订立后,刘某如期搬家,并将其房屋交给该房地产公司拆除。某房地产公司新建的房屋在2013年1月建好后,刘某以协议规定的房屋差价款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差价款。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认,刘某与该房地产公司订立的拆迁协议规定的房屋差价款符合有关规定。该房地产公司因与刘某就产权调换协议规定的房屋差价款的支付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特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问题】

被拆迁人拒绝支付差价款如何处理?

【齐信说法】

本案是由于被拆迁人在房屋调换中拒绝支付差价款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拆迁补偿的形式采取产权调换的,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进行产权调换的过程中,拆迁人往往要求被拆迁人一次性付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款,而被拆迁人往往要求分期付清差价款,这样就因付款方式发生争议。此外,从实践中来看,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其对拆迁产权调换需要付差价款的准备不足,因此拆迁实践中因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付款方式发生争议的比比皆是。

我们认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协商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差价款结算。如果被拆迁人不能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决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付清差价款。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刘某在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上经协商达成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的产权调换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刘某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房屋差价款的数额和方式,双方订立的拆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刘某无故拒绝给付差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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