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监护制度?哪些人是监护人?

 

答:监护制度存在的理由:

一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

二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段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义务需要有人承担;

三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和谐。

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又分为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祌病人监护。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去世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监护责任,或者由成年兄、姐承担监护责任。 确定承担精神病人监护职责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法律规定,叔、伯、姑、舅、姨,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 友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成为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而言,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等)朋友等,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也可成为监护人。没有以上监护人 的,则由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机关担任监护 人。

指定监护,是指由民政局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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