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5月20日与齐某结婚,并在当日签署了财产协议,约定由齐某提供其户籍所在村的宅基地(王某为非农村户口),王某提供资金建房,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建成的房屋都享有使用权,如因离婚或该房拆迁所获补偿,由王某享有四分之三权益,齐某享有四分之一权益。2010年6月30日新房建成,之后双方入住。2012年11月12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当时因房屋并未进行权属登记,故未对房屋权属作析产分配。现该房屋因城市拆迁而涉及拆迁补偿权益的分配发生纠纷(王某主张要拆迁补偿款的四分之三的份额),并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问题】
离婚后对原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应如何分配?
【齐信说法】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如何分配问题,有如下几种方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齐某为该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双方虽在婚姻成立时对所建房屋的分配作了约定,但并未考虑到宅基地的所有问题。此外,该房自建成后,始终未办理产权登记,应属非法建筑。而王某仅依财产协议获得拆迁补偿的四分之三权益份额,有失公平。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齐某婚姻存续期间对所涉房屋而达成的财产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其对双方房产的权属划分业已作了约定。因此,对于房屋拆迁应按原约定予以执行。
我们认为:王某与齐某均是被拆迁房屋的权益人,虽然双方对被拆迁房屋均未进行相关不动产的权属登记,但并不能否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权益。在该房屋被拆迁后,作为权益人,原、被告享有因拆迁而获得相应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此外,对于齐某为该房屋所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事宜,由于拆迁补偿安置系针对被拆迁房屋,并非宅基地使用权。而本案所争案情系指王某与齐某是否能就其对被拆迁房屋所享有的权益而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但并不涉及齐某所提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因此,对于齐某是否为该房屋所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不影响就该被拆迁房屋而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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