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仲裁,仲裁有哪些特点?

 

答:仲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其仲裁机构设在劳动局和人事局。另一种仲裁叫经济、财产权益仲裁,这种仲裁的仲裁机构称仲裁委员会,只有北京、上海等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设区的城市才有。这里所介绍的仲裁是后一种,即经济纠纷、财产权益仲裁。这种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仲裁所解决的民事纠纷只能是经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离婚、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的民事纠纷不能仲裁。

第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以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相反,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就同时订立了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法院对这样的案件就不能受理。

第三,仲裁具有可选择性。当事人一是可以通过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机构;二是申请仲裁后可以在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第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兼职的,没有专职仲裁员,而被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人大多都是社会名流或者法律、技术专家。仲裁法规定:担任法院审判员8年以上,担任律师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其他专家,才可被聘为仲裁员。

第五,仲裁能够保证公正。这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决定, 一是仲裁员都是兼职的,且他们是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临时定的,他们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况且,他们都是专家。二是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具有完全独立的仲裁权,办案不受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机关干预。

第六,各个仲裁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受理案件不受案件大小、地域的限制。这一点法律上称为:仲裁没有地域管辖,没有级别管辖。

第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一特点决定仲裁没有“二审”、 “三审”,因而仲裁解决纠纷比较快捷,而不像诉讼那样一个案件可能办了好多年。

第八,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规定的 义务,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就可拿着仲裁裁决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仲裁固然要开庭审理案件,但仲裁不公开进行(只有当事人双方协议公开的才可公开,且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不允许旁听。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协议在裁决书中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这使仲裁具有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的功能。

第十,仲裁过程除上述特点外,还具有和法院审理案件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如要当庭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有辩论、 最后陈述等环节,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同样可以进行和解、调解等;仲裁可以和解、调解结案等。

第十一,仲裁是有监督的。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做出后6 个月内,当事人如果认为裁决确实违法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 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仲裁裁决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具 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才能被撤销。其7种情形是: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撤销裁决后可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案件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的,这也可以通过法院解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这使裁决撤销后再组成新仲裁庭或者再开庭审理后做出裁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一方隐瞒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仲裁员有受贿、徇私舞弊、祍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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