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在华召回DSG问题车辆,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情简介】

日前,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大众进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从2009年10月17日起,召回部分装备6速DSG双离合自动变速箱的09款国产迈腾、进口奥迪TT、进口大众Eos、CC、R36、R36Variant及GTI轿车,涉及车辆数量总计2760辆。

本次召回涉及的部分装备DSG变速箱的车辆,由于油液温度传感器可能向控制单元发送错误的温度信号,在极个别情况下,可能导致控制单元启动变速箱保护模式,暂时中断动力输出,影响行车安全。一旦出现损害事故,将对我国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问题】

DSG再出问题,大众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齐信说法】

一、关于“汽车”的法律定位

按照国家最新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定义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及其他特殊用途的商品。

关于“商品”权威解释有三种不同的定义:1、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或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 2、商品是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3、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但大体一致认为,商品是为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产品。

关于“产品”的定义: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

综上,汽车属于产品、商品范畴。

二、“汽车”缺陷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14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第3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又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又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4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理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应符合其应有的使用性能。大众汽车部分车型因DSG问题被召回,这也就说明了其部分产品有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缺陷的产品应当被召回并根据情况予以修理、更换或退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因大众汽车给消费者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可能一个行为即违反《产品质量法》、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受害者、消费者或产品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不同的加害主体进行不同的损害赔偿。这也就出现了法条竞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请求人只能选择一种保护方式。我们应在分析各种权利保护方式的情况下,选择一个权利保护力度最大的。因《侵权责任法》上明确规定给受害人人身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可主要采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l另因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问题,其属于特殊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且责任归责上为无过错责任。这也就是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无需证明侵权人主观有过错,只要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可。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因车受到损失,汽车销售商则需要证明所销售汽车没有质量问题。所以,选择此种权利保护方式较为便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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