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张女与李男相识并相恋,不久二人开始同居。2012年,二人订婚,由男方出资22万,女方出资23.5万在某小区购置楼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久前,张女因二人感情不合,双方分手。目前双方因该房屋问题发生争议。
【法律问题】
该房如何分割?
【齐信说法】
双方虽订婚,但尚未结婚。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处理。对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是: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本案,二人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楼房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且双方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故此房属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张女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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