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住房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陈某与宋某均是再婚,二人于2008年相识,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宋某于2011年冬用婚前存款50万元购买了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登记在陈某名下。现在陈某起诉要求离婚,宋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该小区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共述该房屋现价约值80万元。

【法律问题】

该房屋权属为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齐信说法】

(一)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意见:

1.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对于房屋可以视为宋某对陈某的赠与。

2.房屋是用宋某婚前存款所购买,可以视为宋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

3.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宋某名下,而是登记在陈某名下,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应得房款的一半。

4.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陈某可以分得的份额有不同意见。陈某无权获得该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即80万元减去购房装修费用30万后的一半。

(二)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婚姻法》的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们认为,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房产登记为另外一方的名字,综合其登记的意思、财产情况可以推定为赠与的,可以认定该房屋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若出资方购买房屋后,登记为本人的名字,且另外一方为参与出资、装修的,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在其他情况下,若无法查明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资方在分割时应分得主要的份额。

综上,该房屋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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