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的大米有质量问题,诉至法院结果败诉, 为什么?

答:李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超市购买大米15千克,因大 米存在质景问题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李某呈给法庭的证据有:在该超市购买大米的发票;权威鉴定机构就大米质量做出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认为:送检验的大米确有质量问题。在法庭上,被告人即该超市的代理律师提出:“原告送检验的大米不一定是从该超市购买的,原告还必须提交证据证明送检验的大米确实是从该超市购买的大米中取的样品,而不是从其他地方调包来的;现在既不能肯定原告送检大米是从被告那里购买的,也就不能排除调包的可能性。”在本案中,被告方的律师并没有提出新的主张,只是就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这种证据质疑,即所谓质证制度是保障法院判决公正不可缺少的。因为原告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该送检大米确实是从该超市所购大米的一部分,而从该超市所购大米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败诉。显然,法院这样判决本案是公正的。因为,如果法院不考虑被告律师的意见而判决被告败诉,即不将送检大米的来源这个关键环节证明清楚,则所有卖大米的超市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并败诉。本案给原告,即消费者的教训是:要防止因购买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利益受损,要保证诉讼胜利,不仅要在购买商品时记得索取发票,而且要注意证据保全问题。如果本案原告发现大米存在质量问题后,在对大米进行质量鉴定前就依法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如请公证机构对所购大米以及抽样送检过程进行公证),就不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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