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行政诉讼案件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应注意的是:第一,有的案件经过复议后应由哪家法院管 辖?对此法律规定是: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由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 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二 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三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如撤销、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因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行政诉讼,既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换言之,公民对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既可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在自己户口所在地法院 起诉。第三,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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